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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阮德兴仲裁申请你司确认劳动关系、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321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因你司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作出的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321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炸金花app 打锡街157号7号楼202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炸金花app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
(联系人:小柯,电话:0595-221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