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同一家经营主体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为2次。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区域 | 检查具体内容 | 检查方式 |
1 |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4.《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
种子经营企业 | 炸金花app区 | 种子企业资质条件、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2 | 兽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兽药经营企业 | 炸金花app区 | (1)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是否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是否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3 | 农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农药经营者 | 炸金花app区 | 农药经营许可、购销台账建立等依法经营情况。 | 现场检查 |
4 | 肥料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经营者 | 炸金花app区 | (1)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备案号的产品;(2)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3)是否销售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4)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5)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6)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7)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 现场检查 |
5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炸金花app区 | 动物诊疗机构资质条件、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6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发布,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 | 炸金花app区 |
(1)是否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是否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条件取水,是否存在超许可、超定额取用水等现象;(3)是否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4)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7 | 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1.《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加强采砂运砂船舶、车辆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 2.《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河道采砂的单位及个人 | 炸金花app区 | 是否有在河道进行违法采砂行为 | 现场检查 |
8 | 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 | 炸金花app区 |
(1)是否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是否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条件取水,是否存在超许可、超定额取用水等现象;(3)是否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4)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9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跟踪巡查力度。 |
生产建设单位 | 炸金花app区 |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与监测,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10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 | 炸金花app区 |
(1)是否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水许可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是否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的条件取水,是否存在超许可、超定额取用水等现象;(3)是否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用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4)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11 | 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生产建设单位 | 炸金花app区 |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与监测,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