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5-30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卫监督〔2025〕6号
- 发布机构:炸金花app 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0
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局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现将《炸金花app区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炸金花app 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炸金花app区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方案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互联网诊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精神卫生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涉医疗行为、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或买卖患者就医信息、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网络“医托”、假借医疗科普“引流”“带货”牟利等文法违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我区2025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及时汇总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事项,原则上由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承担。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报送区卫健局,区卫健局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于2025年11月13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报送区卫健局卫监股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并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与我局各职能股室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联系。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联系人:刘琼华
联系电话:0595-22273704
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联系人:林惠鸿
联系电话:0595-22283303
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曾晶莹
联系电话:0595-28066225
区卫健局联系人:黄玺鸿 张舒红
联系电话:0595-22355101
附件: |
1. 2025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5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5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
附件1
2025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2024年抽检不合格涉水产品应纳入2025年抽检任务。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5年11月8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2024年8月16日前完成)。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5年6月14日前、11月8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应包含辖区内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监督执法情况)报送区卫健局卫监股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二)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其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补充完善工作。
(四)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及时向市疾控局报告。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执法科 姚嘉梁、李群勇,联系电话:0595-28066283
学校卫生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职业与学校卫生执法科 刘与勇,联系电话:0595-28066255,邮箱:[email protected]
餐饮具卫生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传染病与消杀执法科 黄晖、李彬,联系电话:059528066284,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1.2025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5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5年供水单位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7.2025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8.2025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5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0.2025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5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20%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的涉水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和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项目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5%(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杯具细菌总数(d) 3.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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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8%(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f) 3.拖鞋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4.修脚工具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
||
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8%(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 2.棉织品细菌总数(d) |
||
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10户,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29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电影院可能重复使用的3D眼镜细菌总数(d) |
||
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23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抽取30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 |
出厂餐具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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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5
2025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类型 |
采样地点与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责任单位 |
送样/报告日期 |
||
1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 |
1.管材:采集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管材配管件(每个品种1m×40根);直径≧20cm×35cm封底4个 2.水箱:采集模拟水箱(20cm3)或模块(50cm×50cm×3cm)4个; 3.球墨铸铁管件(内衬环氧树脂)4个:满足单个3L水量浸泡要求 4.橡胶密封件:总面积达到3000cm2要求,具体数量根据单个密封件面积计算。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15日前将样品送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6月底前送省监督所 |
|
水处理材料生产企业 |
1.活性炭每种产品4份,每份大于500g; 2.滤芯每种产品16支(直径<3cm的32支)。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
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 |
1.每种产品4份,每份净含量大于500g或500ml。 2.消毒剂产品应抽于有效期限前15天的产品。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
实体经营企业 |
南安市抽检1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抽检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
——— |
|||
2 |
进口涉水 产品 |
抽检辖区80%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检产品。水质处理器每种产品抽4台;管材、滤芯:抽检数量同上。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15日前将样品送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6月底前送省监督所 |
||
3 |
水质处理器 |
小型 |
每种产品抽4台。如为龙头净水器应相应增加(满足12升水量的2倍)。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
4 |
各县(市、区)各抽检1个在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 |
|||
5 |
石狮抽检2个城市商场、超市或专营商店,抽检1个乡镇综合或专营市场。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
6 |
大型 |
1.检查生产现场是否符合相关生产卫生条件; 2.是否存在生产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3.用于涉水产品组装的部件是否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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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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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饮用水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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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
炸金花app区、丰泽区、晋江市辖区内抽检1个经营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1.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2.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 |
10月底前报送检查(检测)结果 |
a.所采集的样品应同一生产日期或同一生产批号;
b.随样品上交时应附上批件复印件、说明书、采样单;
c.被抽检单位按附表中的企业进行抽检或督查,如抽检企业无抽检样品应附上未抽检的相关笔录等文书说明理由;
d.所采集的样品经卫生安全性检测的浸泡实验后均报废且不能回收。
附表6
2025年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二次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辖区内涉水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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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总数 |
建档数(a) |
单位/设施总数 |
建档数(a)(b)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档数(a) |
水厂/设施总数 |
建档数(a) |
取得批件产品数 |
建档数(a)(c) |
a.指按照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卫生监督信息并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阅的档案数。
b.指以单位数或者设施数对应统计的档案数。
c.多个产品填报在一个被监督单位档案中,将该档案填报的产品数统计为档案数。
附表7
2025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
卫生监督管理 |
|||||||||||||
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抽查乡镇数 |
抽查乡镇中开展巡查服务乡镇数 |
抽查水厂或设施数 |
落实巡查服务水厂或设施数 |
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数 |
水源卫生防护符合要求水厂或设施数 |
水质经净化处理水厂或设施数 |
水质经消毒处理水厂或设施数 |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规模(a) |
小型(b) |
|||
a.指设计日供水为1000m3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
b.指设计日供水为100m3及以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8
2025年供水单位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6项水质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检测单位数(a) |
合格单位数(b)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城市集中式供水(c) |
||||||||||||||
城市小型集中式供水(d) |
||||||||||||||
二次供水 |
||||||||||||||
农村集中式供水(e) |
||||||||||||||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f) |
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6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c.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d.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e.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集中式供水。
f.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表9
2025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
附表10
2025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 单位数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
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 |
— |
— |
||||||||
网店 |
-- |
— |
— |
||||||||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件2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失实等情况,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处置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X射线诊断管理情况,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我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卫生(除用人单位外)、放射卫生随机抽查对象。辖区内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为60%;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0%。
(二)根据国家目标任务数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等级确定职业卫生用人单位随机抽查对象。请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直接登录福建省卫生监督电子执法全过程记录平台“双随机(省)”模块执行任务。
(三)在随机监督抽查中不断增加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用人单位底档数(尤其是工业放射应用单位),逐步缩小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数量差距,并及时将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2025年11月15日前,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单位数占比不低于30%。
(四)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应统筹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创新涉企监督检查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推广“监督+服务”和智慧化监管模式,能采取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的,可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机贯通“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各类监督检查方式,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五)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
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职业与学校卫生执法科 黄骞、吴玉双
联系电话:0595-28066255
附表:1.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计划划表
2.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5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5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
附表1
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用人单位 |
按照福建省卫生监督电子执法全过程记录平台“双随机(省)”模块执行任务 |
1.职业卫生培训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
||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存档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
||
5.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
||
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
7.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注:重点检查内容中“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 检查 对象 |
辖区 单位数 |
抽查 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职业卫生培训不合格单位数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合格单位数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不合格单位数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不合格单位数 |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不合格单位数 |
未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单位数 |
案件 查处数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
用人 单位 |
附表3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任务 |
重点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开展监督检查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附表4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辖 区 单 位 数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 |
案件查处数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单位数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单位数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附表5
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处置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X射线诊断管理情况;11.介入放射诊疗管理情况;12.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
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60% |
1.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若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是否按要求整改。 |
|
3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60% |
附表6
2025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X射线诊断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介入放射诊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7
2025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未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工作单位数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合计 |
附件3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免疫程序执行情况;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等。其中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流脑疫苗相关情况。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HPV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传染病相关数据自动采集、传染病报告卡自动生成情况等;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医学美容科、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七)监督抽检情况。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重点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中的各级各类口腔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或综合类医院的口腔科。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牙科综合治疗台(管路)治疗用水、口腔器械(应涵盖高度、中度、低度三类危险程度,且每类至少两种以上器械)、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等。若抽取医疗机构无相关口腔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检验项目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
抽检的检测依据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等,检测任务由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实验室承担。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统筹日常监管与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原则上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和抽检工作应安排同一次完成,防止多头行动。实验室能力不足地区可由市疾控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
三、工作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等相衔接。
(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于2025年11月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于2025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其带“★”汇总表报送区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传染病与消杀卫生执法科
尤飞龙
联系电话:0595-28066284
附表:1.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汇总表
2.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
抽检汇总表
3.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5.★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县(市、区)
监督评价结果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附表1 续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 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总计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县(市、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抽检件数 |
合格件数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检查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县(市、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抽检件数 |
牙科综合治疗台(管路)治疗用水项目不合格件数 |
口腔器械项目不合格件数 |
医务人员手表面项目不合格件数 |
三级医院(或口腔科) |
|||||||
二级医院(或口腔科) |
|||||||
一级医院(或口腔科) |
|||||||
基层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含门诊部,诊所) |
(门诊部) |
||||||
(诊所)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5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检查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 |
案件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或口腔科) |
||||||||||
二级医院(或口腔科) |
||||||||||
一级医院(或口腔科) |
||||||||||
基层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含门诊部,诊所) |
(门诊部) |
|||||||||
(诊所) |
||||||||||
合计 |
附件4
2025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除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巾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其中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经营单位。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抽查不少于10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重点核查产品主要元器件和结构是否与安评报告一致;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重点检查妇女经期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其中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每个投料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五)卫生巾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卫生巾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六)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检查妇女经期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要求如下。
第一类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生产企业抽取2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戊二醛等灭菌剂(如产品总数不足任务数量的,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
第二类消毒产品:
1.抗(抑)菌剂产品。抽取辖区生产企业不少1个产品进行检验,抽取辖区内经营使用单位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检验。抽取的产品膏、霜剂占比例三分之二,其他剂型控制三分之一左右,所抽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责任单位应为福建省内的,样品要求为每个样品(同一规格、同一型号)数量≥10个包装,样品总量≥100g,并附产品说明书、标签标识和原包装。重点检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不仅限于上述4种)等,具体检测项目由省疾控局确定后指定或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负责检测。抽取本省份企业生产的产品,重点在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店、商场超市、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医院等经营使用单位采样,同时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2.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抽取辖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如产品总数不足2个,则以实际数量为准)等。
第三类消毒产品:抽取辖区生产企业生产或经营使用单位(含网店)各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儿童排泄物卫生用品。
今年国家任务与省级已布置开展的抽查抽检任务(卫生巾、纸尿裤)重叠的部分,可按要求填报数据,现场审查和检测不再重复进行,如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未完成的,应及时补齐。
四、工作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在开展抽查前应当更新监督对象与监督人员库。现场检查采取要坚持问题导向,一是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二是核查卫生巾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原材料及标签说明书合规情况、产品出厂检验规范情况、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情况等。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应于2025年6月3日前完成第一类消毒产品、第二类消毒产品采样、送样任务和附表2汇总上报。在10月20日前完成各项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同时,于2025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属地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区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传染病与消杀卫生执法科 黄晖 李彬,电话:0595-28066284,邮箱:[email protected]
送(寄)样地址:炸金花app 东街445号泉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附表: 1. 2025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5年消毒产品抽样汇总表
3.★2025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5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5.★2025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5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抽取不少于 2 个产品进行检验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戊二醛等灭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抽取不少于 2 个产品进行检验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重点检查邻苯二甲醛、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器、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或经营使用单位。 |
全市总数≥14个 |
抽取辖区生产企业各不少1个产品,炸金花app区、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抽取辖区内经营使用单位各不少于2个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检验等,禁用物质检验(检测项目由省疾控局确定,委托省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 |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
抽取辖区内100%卫生巾生产企业或经营使用单位。 |
全市总数≥24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儿童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检测项目包含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检测项目包含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 |
附表2
2025年消毒产品抽样汇总表
送样单位县(市、区):
序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生产企业地址 |
品名 |
类型 |
规格等 |
填表示例 |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市***县边贸旅游区324线北侧 |
婴爽美宝维肤膏 |
第一类、第二类(除抗抑菌剂外)、抗抑菌剂 |
规格:15g/支、数量:4支、生产日期:20200412、生产批号:200412/025、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第***号 |
附表3
★2025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抽查情况 产品类别 |
生产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公示情况 |
|||||||||||||
辖区企业数(家) |
检查企业数(家) |
许可证、生产条件、过程等不合格数(家) |
检查产品数(个) |
名称、标签、说明书不合格数(个) |
评价报告不合格数(个) |
抽检产品数(个) |
检测不合格产品数(个) |
其中违规添加数(个)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吊销许可证企业数(家) |
罚款企业数(家)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公示不合格企业数(家) |
公示不合格产品数(个) |
||
第一类产品 |
/ |
|||||||||||||||||
第二类产品 |
抗抑菌制剂 |
|||||||||||||||||
其他第二类 |
/ |
|||||||||||||||||
第三类产品 |
卫生巾 |
/ |
||||||||||||||||
其他第三类 |
/ |
|||||||||||||||||
合计 |
注:若某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两类、三类,或因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两类、三类而受到处罚,应在表下对合计进行说明。如“因有2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合计时辖区企业数、检查企业数均重复统计2家。”“因有1家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且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受到处罚,合计时辖区企业数、检查企业数、立案数、结案数、吊销许可证企业数、罚款企业数、公示不合格企业数均重复统计1家(件)”
附表4
★2025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抽查情况 产品类别 |
经营单位检查情况 |
产品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公示情况 |
|||||||||||
检查单位数(家) |
索证不合格单位数 (家) |
违规宣传产品的单位数(家) |
检查产品数(个) |
名称、标签、说明书不合格数(个) |
评价报告不合格数(个) |
抽检产品数(个) |
检测不合格产品数(个) |
其中违规添加数(个)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罚款单位数(家) |
罚款金额(万元) |
公示不合格生产企业数(家) |
公示不合格产品数(个) |
||
第二类 产品 |
抗抑菌制剂 |
|||||||||||||||
其他第二类 |
/ |
/ |
/ |
/ |
||||||||||||
第三类 产品 |
卫生巾 |
/ |
||||||||||||||
其他第三类 |
/ |
|||||||||||||||
合计 |
注:若某经营单位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中的一类、二类而受到处罚,应在表下对合计进行说明。如 “因有10家经营单位同时因第二类、第三类消毒产品受到处罚,合计时立案数、结案数、罚款单位数、公示不合格生产企业数均重复统计10家(件)”
附表5
★2025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县(市、区)
序 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1 |
||||||
2 |
||||||
3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2025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卫生健康系统涉及殡葬领域工作管理情况(死亡证明开具、亡故患者信息保护等)。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二)中医医疗机构监督
中医医疗机构检查中,在医疗机构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专长)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3.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
4.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5.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等)。
(三)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证”“章”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建立并严格落实“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于2025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医疗卫生(医疗、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区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三)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医疗卫生与计生妇幼执法科 吴少珑、谢峥能,联系电话:0595—28066285,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 1.2025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8.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5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 |
15%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9.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7% |
||
3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4 |
卫生院 |
|||
5 |
村卫生室(所) |
|||
6 |
诊 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5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重点领域执法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数 |
殡葬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患者就医信息数据等医疗数据管理不符合情况单位数 |
互联网诊疗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卫生院)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卫生院 |
||||||||||||||||||||||||||||||||
村卫生室(所) |
|
|
|
|||||||||||||||||||||||||||||
诊所 |
||||||||||||||||||||||||||||||||
其他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3
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中医 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
15%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3.专科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及实施情况。 4.中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类别及项目数等)。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6.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膏方的处方开具、制备管理、临床使用等情况)。 7.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8.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9.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10.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的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11.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2.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13.殡葬涉医领域(死亡证明、亡故患者信息等)管理情况。 14.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5.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3 |
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所、门诊部) |
7% |
附表4
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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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重点领域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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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执业许可证(备案证、备案凭 |
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 |
单位数 医师(其中中医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 |
要求单位数 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不符合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药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和精神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数 |
挂钩单位数 公立医疗机构薪酬与业务收入 |
殡葬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患者就医信息数据等医疗数据 |
互联网诊疗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不符合规定单位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注销或者撤销备案证单位数 |
吊销医师(其中中医医师)资格证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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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中医医院 |
|||||||||||||||||||||||||||||||||
中西医结合医院 |
民族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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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 |
中医门诊部 |
|||||||||||||||||||||||||||||||||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
民族医门诊部 |
||||||||||||||||||||||||||||||||||
诊所 |
中医诊所 |
|||||||||||||||||||||||||||||||||
中医(综合)诊所 |
||||||||||||||||||||||||||||||||||
中西医结合诊所 |
||||||||||||||||||||||||||||||||||
民族医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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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表5
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6
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机构总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未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数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数 |
执业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文书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机构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构数 |
|||
医疗美容机构 |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
合计 |
附表7
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5.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空白证件管理、人员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件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是否能够落实“证”“章”分离制度;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配备人证核验设备,建立并严格落实“刷脸比对”身份核验制度;是否存在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8
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查验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存在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数 |
未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数 |
存在买卖和伪造出生医学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单位数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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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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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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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附件6
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心血站。检查执业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与运输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地血液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联系人: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医疗卫生与计生妇幼执法科 吴少珑、谢峥能,联系电话:0595—28066285,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1.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中心血站 |
5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 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医院(含中医院) |
6% |
附表2
2025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他 |
特殊血站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全血及成分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数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
未按规定依法执业 |
未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 |
未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出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输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一般血站 |
|||||||||||||||||||||||||
医院(含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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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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